一、奖励
对客商投资各类企业,在企业注册投产后,依法纳税的前提下,兑现国家、省、市制定的现行各项税收政策,并实行以下奖励:
新开发的旅游景区(点),总投资在2000万元以上的,从开业之日起10年内缴纳的经营性税收,县财政按地方实得部分的100%奖励给纳税人。总投资在1000—2000万元的,从开业之日起8年内缴纳的经营性税收,县财政按地方实得部分的100%奖励给纳税人。总投资在500—1000万元的,从开业之日起5年内缴纳的经营性税收,县财政按地方实得部分的100%奖励给纳税人。
二、土 地
旅游项目、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用地,使用集体土地且不改变土地用途的,可采取租用或入股方式供地。出让方式供地按成本计收;在县城规划区外租用荒地、山地的租金按每亩5—10元计收。
三、水 电
对投资500万元以上的旅游景区(点)、三星级及以上的宾馆饭店(含农家乐宾馆)用水价格参照工业用水价格(工业用水价格为0.7元/吨,未自建污水处理设施的企业工业用水再按0.8元/吨征收污水处理费。)。对旅游星级饭店和景区宾馆允许自建地面接收装置,收看国家允许的境外电视频道;若接收有线电视信号,收视费每年按10个月收取。
四、规 费
经县招商引资领导小组认可的工业园外的招商项目办理相关证照,涉及上交国家、省、市部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按规定收费标准的下限执行,涉及本县留成使用部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按规定收费标准下限的50%收取,服务性收费按低于下限标准的50%收取。
五、服 务
对投资客商提供以下服务:
1、对投资者实行“一站式”审批服务。投资项目有关审批手续、证件的办理及规费收取,由投资者一次性交给县行政服务中心全程代理,全部办理完毕。
2、对新增企业,符合有关设立登记规定,需取得而尚未取得的前置审批的,可核发筹建营业执照,待取得前置审批许可证后,办理企业营业执照变更登记。工商核准登记可实行“换照制”,认可原注册登记的有效性,对企业名称和住所进行变更登记,换发营业执照。
3、凡在本县固定资产投资300万元以上或年纳税额在50万元以上的投资者可申请发给县《客商证》,凡在本县内资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以上,外资70万美元以上,或年纳税100万元以上的投资者可申请发给市“客商荣誉证”,持证人在本县享有工作和生活方面的便利:其子女在石城入学初中以下学校可自主选择就读学校,企业员工子女按学区入学,免收借读费;如发生轻微违章,交警、交通、公路等部门现场只纠违,不扣证、不扣分、不罚款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