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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旅行社服务质量赔偿标准》将出台

发布日期:2018-11-30 编辑:通天寨旅游网 来源:通天寨旅游网 点击数:3 [复制文章地址] [我要打印]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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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天津频道 为进一步维护游客合法权益,国家旅游局日前发布了《旅行社服务质量赔偿标准(征求意见稿)》,对目前旅游行业存在的强迫购物等问题做出了更为具体的规定,其中明确规定,在出游途中,若出现旅行社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购物的情况,旅行社每次将按全部旅游费用的20%向旅游者支付违约金。 

  据了解,此次发布的《旅行社服务质量赔偿标准(征求意见稿)》比原先实行的《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试行标准》涵盖范围更宽,赔偿额度标准更加趋于合理化。其中,针对旅行社擅自缩短旅游行程、遗漏旅游景点、减少旅游项目、增加购物次数、改变交通工具等问题,原先标准仅为退还景点门票、导游服务费并赔偿同额或差额的相应百分比违约金。而新标准则改为按旅游费总额向旅游者支付相应百分比的违约金。 

  此外,该标准的第四条、第六条和第十一条均对旅客购物纠纷做出明文规定,若“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购物的,每次按全部旅游费用的20%向旅游者支付违约金”;“私自兜售商品,旅行社应全额退还旅游者购物价款”;“未经旅游者签字确认,擅自违反合同约定增加购物次数、延长停留时间或缩短游览时间的,每次按全部旅游费用的10%向旅游者支付违约金”。 

  天津旅游局旅游质监所负责人表示,目前旅游市场存在许多招揽散客参加“一日游、二日游”的不正规旅行社,常通过各种理由不与旅客签订合同,且在行程中任意添加景点、强迫购物消费,此次赔偿标准的出台,会使不正规旅行社的生存发展空间越来越小,也为游客更好地进行旅游维权提供了保障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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